
司机驾驶证被记满12分后仍驾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时间 2025-01-05 10:24 来源: 河北法治网
王卫芳
众所周知,驾驶证记满12分,便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呢?
2023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进行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负责对李某一方的赔偿。在涉及保险公司赔偿问题上,对无证驾驶的认定上,关系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驾驶证记满12分,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要区分情况判定。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果驾驶人存在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驾驶证,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此外,即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驾驶人间的协议对受害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据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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