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体系探析

发布时间 2023-04-19 17:1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齐若楠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对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作出了顶层设计。

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而我省尚未建立专门学校。

回溯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路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处置,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未能跟进。因此,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和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省需加快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体系。

加强各地市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建议党委政法委、法院、教体、公安、民政、司法、关工委等部门携手合作,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尽快建立本地区专门学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市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关于专门学校教育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专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整体上科学协调各地市建立专门学校

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各地市应至少建一所专门学校,并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定期报告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情况。

构建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

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搭建预防矫治体系。同时,可主动与本地区专门学校会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的合作协议,通过设立合作目标、明确常态化合作方式、明确入读发起主体、完善入校收治程序等,建立和完善在校矫治帮教机制,以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可积极探索少年警务机制

建议公安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应具备多样化、专业化等特点,包括熟悉少年身心发展阶段的资深警察、教育学、心理学工作者等。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通报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情况,检察机关也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的联动,将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时间适当前移,共同研判罪错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管束”工作,并尝试带领司法社工一同介入涉未案件,做到全程跟进,以便更好开展后续帮教工作。

制定《关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实施办法》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置,特别是针对涉罪的严重不良行为。故此,未来我省各地建成的专门学校也应当设置一个专门场所,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涉嫌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在专门场所内进行闭环管理。同时,相对应地建成两套日常管理体系:专门教育的管理体系和专门矫治教育管理体系,适用于在特定场所闭环管理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心理行为偏差较严重的未成年人。

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格局

建议积极培育、引导和联系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等各方面的工作,拓展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专门教育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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